- 三审:就最终文本投票,过半数通过后,送统领签署生效;若统领否决,议会可再议,三分之二同意则绕过统领直接生效(此为制衡条款)。
“百姓能提案吗?”李家庄的里胥李茂怯生生问,他村里的灌溉水渠总被上游截断,想提议立《水渠分水法》。
“当然能!”王博士笑着拍他肩膀,“百姓联名五十人以上,就能提案,议会须在一月内答复‘是否受理’。就像给田里的苗浇水,谁发现旱了,都能喊一声。”
为防法案“打架”,还设了“法案冲突裁决制”:若新立法案与旧法冲突,由议会组建“仲裁委员会”(含议员、学者、百姓代表)裁定,以“更护民生、更合时宜”者为准。去年南片《土地法》与《赈灾法》就“灾年能否免地租”起冲突,最终裁定“灾年免半租”,兼顾了地主与佃户。
三、监督职能:给行政权套“紧箍咒”
“光立法不够,还得盯着官爷们执行。”曾被税吏刁难的张木匠,指甲深深掐进掌心,“去年议会通过的《减税令》,到了西片就成了‘减半执行’,税吏说‘没钱修水渠’,谁知道钱去哪了?”
因此,议会监督职能被细化为“三查”:
- 查账:每季度审查总署财政收支,账册须由议会指定的“查账吏”核校,发现贪墨即启动弹劾;
- 查案:百姓申诉行政不公(如乱抓人、滥收费),议会可组成“调查团”,传召涉事官吏问话,证据确凿则移交刑部;
- 查绩:片区督办、各部尚书半年一述职,议会就其政绩(如修了多少路、解了多少纠纷)投票,不称职者可罢免。
“弹劾得有规矩,不能公报私仇。”刑部尚书提醒,“须有三分之一议员联名,且得有实证(如账册、人证),瞎告者反坐。”
北片曾有议员因私怨弹劾水利官“治水不力”,却拿不出证据,最终被议会罚俸三月,这案例被写进《监督则例》,成了鲜活的警示。
四、内部运作:让议会“自己管好自己”